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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办法
2017-09-15 10:13     (点击次数)

2017年9月15日

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辽宁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国家和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积极推动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我省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高层次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需求导向。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满足国家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对人才培养需求进行科学预测与合理规划,引导我省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优化调整。同时,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立足我省高校办学条件与学科特色,从区域内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实际出发,支撑高校发展定位,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

(二)创新活力,质量优先。学位授权点优化调整工作,要以创新工作机制释放工作活力,以创新工作方法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改革长效机制。要引导和鼓励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要引导和鼓励各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授权点,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相呼应,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教育质量上来。

(三)稳步实施,有序推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及各学位授权单位的实际情况,在采取各学位授权单位自主调整与省级统筹调整相结合的基础上,尊重学位授予单位与专家的合理意见,调动并发挥各方积极性,准确把握优化调整方向与重点,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扎实平稳推进。

三、调整对象

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四、调整方式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包括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1]和学位授权单位自主调整两个方面。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只能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内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可在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内,以及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间进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按此情况视同撤销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或一级学科硕士点,可按照上述相应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学科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五、实施步骤与要求

现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调整程序及要求

1.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动态调整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明确调整程序,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自主调整增列的授权点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3.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4.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现有学位授权点并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以后5年内自主调整中增列。如5年内未增列,视为放弃自主调整权,该指标由省级统筹使用。

5.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由学位授予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7名[2],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包含非本单位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或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类别应包含非本单位现任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或省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还应有一定比例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评议。

6.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省学位委员会统筹调整程序及要求

1.统筹调整增列的授权点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2.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学位授权点,以及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撤销后不再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的,省学位委员会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增列学位授权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

3.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4.省学位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本省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5.省学位委员会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在经过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1.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工作,并将调整结果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评估情况和我省的实际开展学位授权点统筹调整工作。

3.每年10月底前将全省范围内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省学位委员会统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批准。

4.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执行。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再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5.按本动态调整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6.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7.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8.按本办法增列下列种类学位授权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增列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还应满足下述条件:

——增列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和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至少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具有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并有至少一所附属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2)增列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方可决定增列。

(3)新增军事学门类授权学科及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4)新增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及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需经公安部同意后,方可决定增列。

六、保障措施

1.科学制定学科发展规划

各学位授权单位要科学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做好相关资源配置与管理,并对发展规划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2.健全学位授权点评估制度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省学位委员会将定期组织对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合格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后,省学位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组织调整。

3.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成效纳入省级各类学科建设范围,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在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性支持,切实提高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



 

[1] 统筹调整工作根据我省需求和统筹调整名额情况进行,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2] 参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工作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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