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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章程
2025-03-28 11:33     (点击次数)


沈阳工业大学章程

 

沈阳工业大学始建于1949年,前身为东北机械工业管理局技工学校,历经沈阳机器制造学校、沈阳机电学院等发展阶段,1985年更名为沈阳工业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经多年积淀,凝结了“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形成了“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良好校风。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一所立足辽宁、服务全国、以工为主,特色突出的国内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沈阳工业大学,简称“沈工大”,英文译名为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SUT。学校注册地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11号,学校网址为:www.sut.edu.cn。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建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探索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全体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驻沈阳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名额由学校按各学科、专业比例均衡分配,组成人员为单数。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单位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候选人,经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就人才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负责,根据各自规章按学术事务属性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审核,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时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换届、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随时举行主任委员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事务,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沈阳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任期一般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委员由学院推荐,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有影响的专家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特殊情况,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学校制定《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在教学科研单位实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制定《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教育工会沈阳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由校党委领导的学校教职工的群众组织,按照相关法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法依规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沈阳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学校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校团委、学院分团委和团支部。各分团委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总支和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本单位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沈阳工业大学学生会是全体在籍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会是全体在籍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教学部、工程实训中心(统称“学院”)和直属科研机构、校办科技产业等二级单位。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确立学院办学主体地位。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学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提出专业撤销、举办新专业建议;

(五)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

(六)实施本院教职员工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

(七)实施学生教育与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学院学科与专业发展和建设规划,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管理等职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方面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学院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考核方案、科研组织与平台建设计划、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重要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与评聘方案,推荐、评定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委员会完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对学院其他学术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教授代表9至15人单数组成,教授人数不足的学院可以由副教授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4。委员会由学院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可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群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所辖专业、学科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的审核、优秀学位论文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初审与推荐以及研究生招生方案审定、入学考试复试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单数组成,主席由学科群依托学院院长担任。可设副主席,由非依托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直属科研机构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立,包括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是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科研机构的学术事务纳入相应学科的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校办科技产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实行独立法人制度,构建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校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办学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培养基础扎实,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支持学科交叉融合,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教育层次主要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不断优化调整专科和专升本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学校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行业和产业发展需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设置教学科研部门、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等,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监督与约束机制。

第五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五十八条 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建立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高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科技活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毕业证书;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六十四条 在籍学生可根据共同意愿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团委负责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依法依规确定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及各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学校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行为准则,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为人师表,恪守师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四)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引导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提倡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的首要要求。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友会、理事会和基金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包括在沈阳工业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建设学校、帮扶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校友及社会力量等代表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指导、咨询与监督职能。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校友、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募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基金会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笃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主体为“SGD”字母与“工”字变体的圆形图案,下部是建校时间“1949”,外环为中英文校名,寓意为“翔·源”。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 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适于不同场合或同时使用。主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规定字体的白色校名;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托起共和国工业的辉煌》,胡宏伟作词,臧云飞作曲。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定为每年9月2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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